证券代码:300082 证券简称: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6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和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和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和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部分治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设置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原任期为2022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公司定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和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监事会取消后,《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监事仲崇纲先生、高雪夫先生、黄仁欢先生、邹健先生、仕佳俊先生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公司第六届全体监事在担任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及发展作出
了积极贡献,公司谨向第六届监事会全体监事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中与监事会、股东会称呼等相关的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同时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明细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月内,不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 司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制性规定: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前述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前述所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风控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