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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4

恒信东方: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2-053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8日,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0年11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0年11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1月16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7.00元/股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49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2、根据《激励计划》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东方梦幻虚拟现实或 LBE 业务板块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子公司东方梦幻虚拟现
实及 LBE 业务板块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1)东方梦幻虚拟现实 2021 年的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
      第一个归属期        (2)LBE 业务板块 2021 年的营业收入达到 6.5 亿元且毛利
                            润达到 1.6 亿元;

 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            各考核年度对应可归属比例(M)

        度(A)

        当 A<80%时                                M=0

    当 80%≤A<100%时                              M=A

      当 A≥100%时                              M=100%

  注:1、子公司东方梦幻虚拟现实及公司 LBE 业务板块的激励对象分别适用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李小波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和指导公司虚拟现实(VR)相关技术和业务,适用子公司东方梦幻虚拟现实的业绩考核目标;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子公司东方梦幻虚拟现实的营业收入、公司 LBE 业务的营业收入;

  3、上述“毛利润”指经审计的恒信东方 LBE 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子公司东方梦幻虚拟现实的营业收入4,865.79万元;公司LBE业务的营业收入15,719.11万元,毛利润4,943.73万元。由于东方梦幻虚拟现实、 LBE 业务板块当期业绩水平均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88.00万股。

  3、因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权益失效。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2.00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的处理。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处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的处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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