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规定。 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规定。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
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
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第八十八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票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份总数。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方式进行,
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做出授权委托所
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九十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一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实行累积投票制。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公司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票制。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期届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届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处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施,期限未满的;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尚未届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证 尚未届满;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