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5-041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原任期自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4月1日,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谢华东先生、监事方国辉先生、职工代表监事余芒先生在第六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上述人员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第六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
1. 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描述;
2. 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
3. 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表格中逐一列举。
4.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
中规定的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一
致。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
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个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除外。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