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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67 深市 安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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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6

安诺其: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67          证券简称:安诺其            公告编号:2024-005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诺其”)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诺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54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 104,098,36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4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253,999,998.4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0,141,415.05 元。众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对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会字(2024)第 0054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决议,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诺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诺其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高档差别化分散染料
  安诺其  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121909245010001 251,729,998.41 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及“补充
                                                          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该专户仅用于“高档差别化分散染料
 山东安诺其 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531907299110000            - 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19092450100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档差别化分散染料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橹冰、朱哲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山东安诺其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190729911000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实施“高档差别化分散染料及配套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橹冰、朱哲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失效。此期间内如丁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安诺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 00547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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