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6 证券简称:三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5-040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相应调整组织架构,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同时,对公司部分核心治理制度进行同步制定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监。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首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