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2024 年 4 月版) 修订后(2025 年 7 月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本章程。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责人(财务总监)。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每股的发行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
民币 1 元。 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持股股数、持股
比例如下: 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 持股数(万 持股比例
股) (%) 名 股) (%)
…… …… …… …… …… …… …… ……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 各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公司发起人以其持有
的原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截止 的原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 2009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
司成立时足额缴纳。 司成立时足额缴纳。公司在设立时发行的股
份总数为 6,600 万股,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6,749,606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836,749,606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月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