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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宇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终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1

航宇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终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53            证券简称:航宇微          公告编号:2024-003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终止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的通知,格力金投拟终止与海南中星未来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中星”)、中星电科(西安)航天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电科”)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概述

  2022 年 3 月 31 日,格力金投与海南中星、中星电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格力金投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35,739,853 股股份转让给海南中星,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同日,格力金投与股东颜军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的承诺函>之终止协议》。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暨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力金投)》、《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中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颜军)》。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格力金投转达的《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的工作
联系函》: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海南中星及中星电科未能如约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及支付保证金的前置义务,期间相关方就股份转让事项多次沟通、予以延期。

  鉴于相关方尚未实际履行协议约定、三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实施情况未达预期,相关生效前置条件未能如期达成,格力金投拟终止与海南中星和中星电科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已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4 年 1 月 5 日,格力金投向海南中星及中星电科发出《催告函》,要求
该两方于 1 月 20 日之前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的前置义务。2024 年 1 月 8 日,
海南中星向格力金投发送《回复函》,表示其已收到《催告函》,其同意协议各
方权利义务终止。2024 年 1 月 29 日,格力金投向中星电科发出《关于终止<股
份转让协议>的通知》,该通知已于 1 月 31 日送达。

  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格力金投与海南中星、中星电科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终止,各方终止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鉴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格力金投于上述《关于终止<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送达日同日、函告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日常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其他说明

  本次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
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金投出具的《关于<股份转让协议>终止的工作联系函》。
  特此公告。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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