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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机电: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4

金龙机电: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23-004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典当纠纷一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典当纠纷一案基本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公司”、“申请执行人”)因公司原董事长金绍平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公章,导致公司违规为天津乐宝乐尔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宝乐尔”、“被执行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乐宝乐尔在该保证合同下的借款发生额为 6,500 万元人民币。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对乐宝乐尔、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龙机电、金绍平、徐微微、金美欧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典当纠纷案”)。

    杭州中院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对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 民初 2226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对本案作出二审《民
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 817 号]。

    2022 年,在杭州中院的协调和主持下,物产元通与公司就本案进行了执行
和解。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与物产元通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
金龙机电向物产元通支付人民币 39,642,976.07 元作为本案执行和解款。杭州中
院已于 2022 年 8 月 9 日从公司因本案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划扣上述执行和解款
39,642,976.07 元。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1)浙 01 执 362 号之二],杭州中院已解除因本案对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6 日、2019 年 1 月 2 日、
2019 年 11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23 日、

2020 年 11 月 17 日、2020 年 12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2022 年 8 月 1 日、
2022 年 8 月 5 日、2022 年 8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案终审生效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乐宝乐尔追偿。公司据此提起了相关追偿程序,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 2022 年 9 月15 日立案执行,并向公司下发《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浙 01 执 1232
号];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向公司下发《执行裁定书》[(2022)浙 01 执 1232
号],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乐宝乐尔款项人民币39,750,019.07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2022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2023 年 3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公司收到杭州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
[(2022)浙 01 执 1232 号之一],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金龙机电与乐宝乐尔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民终 817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 39,642,976.07 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费为人民币 107,043 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查控。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二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天津维多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3.0033%的股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处
以罚款。为此,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在移动微法院以约谈方
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乐宝乐尔名下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 01 执 1232 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金龙机电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乐宝乐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

    2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公司的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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