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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关于转让上海鑫众82%股权进展暨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9

华星创业:关于转让上海鑫众82%股权进展暨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2-018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上海鑫众 82%股权进展暨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2,330.6 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若本次诉讼判决书生效对方是否能按期履行判决内容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星创业”)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茂静”)于 2019 年12 月 29 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 13,940 万元的价格向上海茂静转让持有的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众”)82%股权,转让后上
海茂静合计持有上海鑫众 82%股权。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与上海茂静就本次
交易涉及的上海鑫众分红款的支付、股权交割以及剩余 18%股权的处理进行变更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本次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如下:(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海茂静应向公司支付 1,500 万元的意向金,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1,500 万元意向金自动转为首笔股权转让款;(2)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不得迟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上海茂静应向公司
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 5,609.4 万元;(3)2020 年 6 月 30 日前,上海
茂静应向公司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 500 万元;(4)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上海茂静应向公司支付第四笔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 3,000 万元;(5)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上海茂静应向公司支付第五笔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 1,000 万元;
(6)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上海茂静应向公司支付第六笔股权转让款计人民币
2,330.6 万元。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上海茂静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了前五笔股权转让款合计 11,609.4 万元,但是上海茂静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 2,330.6 万元。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向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前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转让上海鑫众 82%股权进展暨提起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 年 4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一审开庭。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23306000 元及逾期付
款违约金(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4355 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6 元,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16083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由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若本次诉讼判决书生效对方是否能按期履行判决内容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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