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待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自前次修订至今, 公 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内合计归属限制性股票15,380,000股,其中有13,717,210股来源于公司定向发行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涉及公司股份总数及注册资本的增加。
基于上述事项,公司对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4,573.2567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5,944.9777 万元。 修改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 董事担任,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修改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修改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第十一条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动提供必要条件。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修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修改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4,573.2567 万股,均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5,944.9777 万股,均为人 修改
人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修改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修改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修改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