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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4 深市 亿纬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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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8


证券代码:300014            证券简称:亿纬锂能            公告编号:2026-00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签订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情况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亿纬动力”)已将定期账户转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将定期账户转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需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机构                    银行账户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 44050271864400000001
 惠州亿纬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海关支行 44050271864500000009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方便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就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中信证券同意后,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开户银行不得配合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开户银行应按月(每月20日前)向中信证券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授权开户银行可以向中信证券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公司、惠州亿纬动力及中信证券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交所创业板监管规则以及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对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专户及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账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信证券出具的介绍信。

  6、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7、开户银行按照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开户银行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则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应按照中信证券要求陪同其前往开户银行获取对账单。

  11、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和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开户银行已向中信证券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公司及惠州亿纬动力有权向开户银行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