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位监事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等部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事项尚需股东会审议。主要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 【修订】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3. 【修订】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数为 3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公司发起人及其上市前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4. 【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 【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6. 【修订】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7. 【修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应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