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5-09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公司章程》的条款具体修改对照如下:
修改前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有限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由有限公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10000410140103。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000700048768。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以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 ……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款所述公司有关信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息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
到公司办公地点现场查阅,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签署
保密协议,并自行承担相关查阅、复制费用。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上述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股东的查阅、复制要求,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求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