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1 证券简称:特锐德 公告编号:2025-036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锐德”)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授予的1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55,691,713股减少至1,055,537,71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55,691,713元变更为1,055,537,713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基于上述情况,本次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青岛 公司由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经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 更设立,在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
合作局以“青外经贸资审字[2009]470 号”文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批复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9137020075693361XY。
原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
本公司后,原青岛特锐德电气有限公司的一
切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本公司承担,原企业
合同、章程中的承诺的义务,同样适用于本
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7020075693361XY。
第 六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55,691,713 元人民币。 1,055,537,713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
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
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
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总裁担任。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担任。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免的人员。 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删除
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55,691,713 股 , 股 本 结 构 为 普 通 股 1,055,537,713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55,691,713 股。 1,055,537,713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票;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 定的其他方式。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