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5-0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
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内部审计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等,并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后文附件。其中,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应文件。
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监事会仍将继续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本次章程修改生效后,公司组织架构相应进行调整,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章程》附件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监事会和监事的任期截至时间亦将于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同时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关于全文“股东大会”的表述 修改为“股东会”
2. 全文“监事” 删除全文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3.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
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9)6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9)6 号”
号”文件批准,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0) 文件批准,并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0)55 号”
4. 55 号”文件确认,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9 年 2 文件确认,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1999 年 2 月 12 日在
月 12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702580185D。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事责任。 责任。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5.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7.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一家自主经营、自负盈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一家自主经营、自负盈
8. 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依靠雄厚的科技力量、科 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依靠雄厚的科技力量、科学
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质量服务保证体系,创建一个以 的管理方法、完善的质量服务保证体系,创建一个以数字
信息技术安全产品和电子商务为中心的高新技术信息产 技术为核心的,以“数字世界的守护者,数字伦理的捍卫
业公司,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股东争取 者”为使命的一流数字安全公司,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
高投资回报。 合法权益并为股东争取高投资回报。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