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
订、废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7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 20 项相关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部分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1、变更注册地址
近期因收到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下发的《深圳市门楼牌号通知书》及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层”变更为“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 号
振为科技园 1 栋 1-13 层、2 栋 8-10 层”。具体表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登记为准。
2、变更经营范围
根据业务需要,公司拟在经营范围中新增“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性表述要求,可能会对经营范围相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具体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3、《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变更“战略委员会”名称、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人员构成的相
关安排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
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 223 号振为科技园 1 栋 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3
1-13 层 层、2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132 邮政编码:518132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 电子产品、各类电子智能控制器、汽车电子产品、医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 品、医疗电子产品、电机及其智能控制器、变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 频器、LED 照明、开关电源、高压电源、电子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动力电池产品、各 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及销售;动力电池产品、各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类家电、电力设备、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销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国内贸易; 务与销售;电子产品的信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兴办实业。储能技术服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兴办实业。储能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 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生产;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住房租赁; 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托车零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表决情况。 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 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 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出席股东全部回避造成无法做出有效 因出席股东全部回避造成无法做出有效
表决的,全体股东免予回避。 表决的,全体股东免予回避。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第一百〇一条 职工代表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