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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集团: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12-10

彩虹集团: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RainbowAppliance(Group) Shares Co.,LTD.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7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彩虹实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公司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6 月 11)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瑞焱投资、通银创投承诺

  瑞焱投资持有发行人 3.59%股份、通银创投持有发行人 2.99%股份,上述 2
家企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100%。

  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单位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 17 家法人股东承诺

    1、联升商贸、茂业商业等 15 家法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重庆百货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并承担其他法律责
任。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股东同森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回购违反本承诺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荣富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有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全额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刘荣富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持有发行人和彩虹实业股份的公司董事、总经理黄朝万、董事徐维萍、监事刘英、高级管理人员黄晓兵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彩虹实业股份,也不由彩虹实业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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