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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1 深市 海象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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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3-07-15

海象新材: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三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新材”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84.50 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67.60 万股的 1.80%。其中,首次授予164.5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67.60 万股的 1.6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9.16%;预留 2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67.60 万股的 0.1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0.8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海象新材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3.39 元/股。在满足行权
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8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2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9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0
第十四章  附则 ...... 33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象新材、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划、本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①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②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才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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