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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羽臣: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0-09-08

若羽臣: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Ruoyuchen Technology Co., Ltd.

          (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 1080 号 1203)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四、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五、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天津若羽臣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三、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股东朗姿股份、晨晖盛景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所持公司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三、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四、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姜立涛、金英顺、晏小平、横琴业显、厚钰凯盛、晨晖朗姿、十月吴巽、
创钰铭晨、前海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基金、十月众领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所持公司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二、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三、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晴承诺: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三、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 6 个月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四、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合法方式审慎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优质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且该预案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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