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1 证券简称:中岩大地 公告编号:2025-012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2025年4 月7日
2.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数量:15万份
3.股票期权预留授予人数:4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1.25元/份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4月7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授予对象: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33.0477万股的1.88%。其中首次授予196.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33.0477万股的1.54%,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1.88%;预留授予43.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33.0477万股的0.34%,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13%。
5、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
量(万份)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1 牛辉 董事、副总 8.50 3.54% 0.07%
经理
2 刘艳 董事会秘书 2.90 1.21% 0.02%
3 张会娟 财务总监 3.50 1.46% 0.0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4.90 6.21% 0.12%
(3人)
4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181.60 75.67% 1.43%
(48人)
5 预留部分 43.50 18.13% 0.34%
合计 240.00 100.00% 1.88%
说明:(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含预留)的行权价格为 11.25 元/份。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权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期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赠与、继承(本激励计划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4)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的行权期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一个行权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6)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或其出具的承诺。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8、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任何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5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各考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行权比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