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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4-22

京北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NORTH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25 号 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017 万股,发行完成后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
                    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3.04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4 月 2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662,382 股

                        1、实际控制人费振勇、刘海凝夫妇及其控制的发行
                    人股东永道投资与天津和道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在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深交所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发
                    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4、详细承诺参见本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22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关注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下列重要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费振勇、刘海凝夫妇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费振勇、刘海凝夫妇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费振勇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永道投资与天津和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永道投资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天津和道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操作。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股东承诺

  法人股东青岛海丝、同道投资、高能领骥和除费振勇以外的自然人股东刘燕生、孔维佳、程少华、李宗铭、赵龙虎、刘利、俞阳、周建军、李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另外,同道投资及直接持股董事赵龙虎还承诺:本公司/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向深交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发行人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永道投资、天津和道与同道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二)青岛海丝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合伙企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合伙企业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减持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

  回购比例及方式:(1)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2)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在发行人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即
公司股本总额的 2%)后,如继续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本公司增持股票的措施。本公司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增持。本公司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发行人分红金额的 3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或者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本公司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在公司控股股东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
额达到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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