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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10月24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11-0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verbest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 19 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楼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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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3,333.34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3,333.34 万股
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
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及公司股
东、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
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
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公司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及智奕投资承诺:
(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部分;
(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
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
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
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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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持有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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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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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
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333.34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剑敏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
昌回购该部分;
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
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
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公司主要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车海霞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
昌回购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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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在华盛昌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持有
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离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人
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公司主要股东华聚企业、华航机械、智奕投资承诺
1、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持有的华盛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盛昌回购该
部分;
2、若本企业所持华盛昌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华盛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华盛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盛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华盛
昌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在任职华盛昌董事/监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
的华盛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华盛昌股份;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华盛昌股票数量占本
人持有华盛昌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2018 年 9 月 12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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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前提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将视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
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及回购股票
(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 降低每股净资
产, 公司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的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
条件下,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
毕。
(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 公司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时的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
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
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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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
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下一年度如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可不再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股份;但若本年度内再次出现需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
司可在当年回购资金额度内继续进行回购。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