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本次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瑞玛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苏州瑞玛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 金属成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20505592546102W。 码 91320505592546102W。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一元。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连续二十个交易 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二十; 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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