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1 证券简称:和远气体 公告编号:2025-068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登记数量:56.5 万股
2、预留授予登记人数:62 人
3、预留授予价格:11.36 元/股
4、预留授予上市日期:2025 年9月30 日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2024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及 OA 系统发布了《湖北和远气
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授予股数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96)。
4、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98)。
5、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4 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2024-109)。
6、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5)。
7、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
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8、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发布了《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职务、授予股数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 年 9 月 18 日
2、预留授予价格:11.36 元/股
3、预留授予数量:56.5 万股
4、预留授予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5、预留授予人数:62 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姓名/职务 数量(万股) 总量(3800000 司股本(211235000
股)的比例 股)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56.50 14.87% 0.267%
骨干(62 人)
合计 56.50 14.87% 0.26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授予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自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8、解除限售期安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授予的,解除限售与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三个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9、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0、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
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25%;(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25%。
第二个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
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60%;(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50%。
第三个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
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100%;(2)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