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
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会主席沙荣先生、监事张向华先生、监事甘洪先生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股份后总股本比例(%)
沙荣 971,942 0.10
张向华 500,000 0.05
甘洪 313,182 0.03
上述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沙荣先生、张向华先生、甘洪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存在
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对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尽责、以及为
公司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变更注册资本情况说明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嘉美转债;债券代码:
127042)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已累计转股 218 股,公司的注
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
三、修订《公司章程》情况说明
鉴于前述调整,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经中国证券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1 行人民币普通股 95,263,100 股,于 2019 年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95,263,100 股,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545.12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545.1508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 第八条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后给他人造成损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公司已经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法律法规或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依据法定代表人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且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职务后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已经承担民事责
任的,依据法律法规或依据法定代表人违反
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且存在过错的,公司
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4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文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5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545.129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545.1508 万股。
股。
第二十条 …… 第二十条 ……
7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8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9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 ……
10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11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12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