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共计 34,690,799 股新增上市,
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91,579,648 股。因此,公司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上市情况,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456,888,849 股变更为 491,579,648 股,注册资本由 456,888,849
元变更为 491,579,648 元。
二、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调整内部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如下《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456,888,849 元。 491,579,648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围: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一般项目:电线、电缆经营;机械电气 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型金属功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元 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合成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 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 料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料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合成材料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器辅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件销售;电器辅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塑 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电器辅件 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批发;销售;电器辅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照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电子真
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 空器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非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批发;照 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明器具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电子真空 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智器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非电 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 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智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 控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控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 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6,888,849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91,579,64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491,579,648 股,无其他类别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