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2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予以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基于上述事项,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4、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5、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6、将“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增加可持续发展工作管理职权等相关内容;
7、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
8、在章程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等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修改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修改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修改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修改
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修改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修改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条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修改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修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 修改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续交易。 易。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修改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