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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23 深市 润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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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8-01-04

股票简称:润都股份                                         股票代码:00292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RUNDUPHARMACEUTICALCO.,LTD.

              (发行人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着中心10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润都股份”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5)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发国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少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人股东广州天高、国龙实业、珠海凯达、广州西域、浙创投资、祥乐医药、中科白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持股在 5%以上,两人

分别承诺如下:

    1、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 天内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 天内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预案已经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公

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

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及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可以暂停实施。具体稳定措施及实施顺序为:1、公司回购股份,2、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共同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

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单一年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