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6-01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9 号)同意,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804,955 股,发行价格为 18.9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999,996.35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7,043,396.21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956,600.1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北京中名国成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2 月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名国成验字(2026)第 0504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年产 2,000 吨 BPEF、500 吨 BPF
浙江中欣 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 575902841710006
及 1,000 吨 9-芴酮产品建设项目
氟材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5743018800001920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司绍兴上虞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5902841710006,截止 2026 年 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年
产 2,000 吨 BPEF、500 吨 BPF 及 1,000 吨 9-芴酮产品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明宽、宋宛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430188000019204,截止 2026 年 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明宽、宋宛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