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5 证券简称:金逸影视 公告编号:2026-001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 诉讼标的总额暂共计 985.18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2026 年 1 月 12 日,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公司”)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传票》【案号:(2025)粤 0306 民初 78154 号】等法律文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已达到上市规则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现公告有关情况。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 8 号讯美科技广场 2 号楼
810
法定代表人:刘清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被告: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成路 8 号之一 402 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晓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暂未完成委托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事实、起因
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市宝鹰公司签订《深圳宝安大仟里金逸影城
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装修施工合同”“本合同”),约定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 23,515,100 元。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装修施工合同签订并在施工单位已进场后三天内支付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 30%工程预付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6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付至 60%,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8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付至 80%,当工程进度达到 10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付至 8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好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七天内付至本合同含税总价的90%;办理工程验收移交手续后三十天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造价经双方确认后,七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结算价款的 5%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期满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在保修期两年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付清该部分款项(无息)。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的 0.05%的金额作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与宝鹰公司签订《深圳宝安大仟里金逸电影城空调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空调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约定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 3,112,512 元。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并在施工单位已进场后七天内支付本合同含税总造价的 30%工程预付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6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60%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已付工程款),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 80%时按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已付工程款),当工程施工进度达到 100%时支付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8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好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后,七天内付至本合同含税总价的 90%;办理工程验收移交手续后三十天内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造价经双方确认
后,七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结算价款的 5%为质保金,保修期两年期满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在保修期两年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付清该部分款项(无息)。如果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工程款的 1‰的金额作为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宝鹰公司认为其在施工过程中,应公司要求增加了相应的工程量,并与公司确认形成了书面的工程签证单。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案涉深圳宝安大仟里影城正式对外营业。
截至宝鹰公司起诉之日,公司与宝鹰公司双方就最终工程结算价无法达成合意:宝鹰公司认为装修施工合同的结算价为合同约定的含税暂定总价即23,515,100 元及空调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价应上调为 4,339,687.48 元,而公司认为结算价均应据实结算,双方尚未完成工程结算。
宝鹰公司认为根据前述两份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公司应于办理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5%,于保修期两年届满之日起 20 日内付清剩余
5%质保金,即公司应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 月 8 日期间付清全部工
程款。截至宝鹰公司起诉之日,就装修施工合同公司已支付 16,109,060 元(占合同约定的含税暂定总价的 68.51%),宝鹰公司认为公司尚欠装修工程款 7,406,040元;就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已支付 2,645,635.2 元(占合同约定的含税暂定总价的 85%),宝鹰公司认为公司尚欠空调工程款 1,694,052.28 元。
(二)诉讼请求与理由
宝鹰公司认为案涉影城早已交付使用,质保期已经届满,公司的付款期限早已届至,公司拖延结算和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作为守约方,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100,092.28 元;
2.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 9,100,092.28 元范围内,就其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暂计 751,740.99 元【此后利息分
别以 7,406,040 元(即欠付装修工程款)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 0.05%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1,694,052.28 元(即欠付空调工程款)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 1‰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止】;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9,851,833.27 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前次进展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未结小额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件 1,前次进展详见附件 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起诉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书、传票;
2.撤诉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
附件:1.《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前次进展
特此公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4 日
附件:1、本次《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 涉案金额 进展
(万元)
单笔涉案金额 150 万元(含)及以上
1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311.34 达成和解,已撤
限公司 公司 纠纷 诉
被告一:厦门金逸电影城有限
2 厦门国际石材中心运营有限 公司 占有保护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 393.8 一审尚未开庭
公司 被告二: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 法院
份有限公司
合计金额 705.14
单笔涉案金额 150 万元以下
单笔涉案金额 150 万元以下的案件涉案金额 18.43
总计 723.57
其中:作为原告累计金额 0
作为被告累计金额 723.57
2、前次进展
受理法院/仲裁委 前次披露涉案 判决金额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员会 金额(万元) (万元) 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