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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铭普光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59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2 日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 年 4 月 26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0 万股,约占授予日公司总股本的 0.14%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43 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 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要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情况

    1、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1 月 22 日,公司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
至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7.4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2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30.00 万股

    4、授予价格:7.43 元/股

    5、授予人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 人,具体分配
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黄少华  副总经理        30.00            100.00%            0.14%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50%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7,0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 亿元或净利润不低于 9,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执行。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授予并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网站、公告等公示情况一致,未有其他调整。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东莞铭普
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133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黄少华 1 名对象以货币资
金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 2,229,000.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300,000.00 元,新增资本公积 1,929,000.00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上市日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2 日,授予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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