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902 深市 铭普光磁


首页 公告 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级筛选:

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9-28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DongguanMentechOptical&MagneticCo.,Ltd.

         (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沙迳村中九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七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且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中和春生、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南润投资、远卓财富9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合顺投资、江西共创、晋明有限3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敬良才、谢吉斌、段歆光、陈钦刚、牙华政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且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破发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作为铭普光磁实际控制人,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的增持或减持。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预计将不超过本人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铭普光磁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在铭普光磁上市后,只要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本人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顺投资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合顺投资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累计净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企业持股锁定期届满之日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铭普光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上市后,铭普光磁发生送股、转增、配股、分红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后)。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合顺投资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其在减持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合顺投资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合顺投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意向

    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铭普光磁股票价格走势择机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计划

    在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预计将减持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在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减持时,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将作相应调整)。

    在公司上市后,只要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合计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五,上述股东任何之一在减持前均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具体的减持计划。

    如因达晨创恒、达晨创泰、达晨创瑞、达晨海峡、达晨聚圣、达晨财鑫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反承诺的减持方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回购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已由有权部门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董事会根据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制定并通过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所有新股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在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后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上述期间内,若本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决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