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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98 深市 赛隆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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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赛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002898          证券简称:*ST 赛隆      公告编号:2025-080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5 年 9 月 29 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9 日 9:
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南湾北路 31 号 2 单元 21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科。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8 人,代表股份 40,510,7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39,292,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02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1,21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3%。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6 人,代表股份 2,842,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23,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6%。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1,218,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431,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0%;
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4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6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6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9%;弃权 4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6%。

  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殷惠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0,442,3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2%;
反对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3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73,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35%;反对 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9%;弃权 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36%。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纪勇健律师、韦显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关于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