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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3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4-01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 Sailong Pharmaceutical Co.,Ltd.
(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 47 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二层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采取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方式。 其中, 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数量不超过4,0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公开发售的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
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
于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
准)。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各自所有, 公司
将不会获得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请投
资者在报价、 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唐霖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赛隆聚智、赛博达投资、赛捷康投资、赛
普洛投资、王凯、北京坤顺、宗崇华、吴固林、卓
正廉、陈征、龚为棣、尹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蔡南桂、唐霖、蔡赤农、龙治湘、肖爽、李剑
峰、周蓓、刘达文、张旭进一步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 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唐霖,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赛隆聚智,作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蔡赤农、龙治湘、肖爽、
李剑峰、周蓓、刘达文、张旭进一步承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 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所持公
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
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
诺不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终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4,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公司根据
拟募集资金总额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数量不足法定上市条件的,由符
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部分股份。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 个月以上,公开发售的数量不超过 4,000 万股, 且公开发售的数量不超过自愿
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
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如根据询价
结果,本次发行未出现超募情况,则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
的股东按照新股发行数量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分
摊,其它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为发行人股东本次公
开发售股份而产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不会改变发行人的
经营规划和计划,不会导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等发生
变化。发行人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
请投资者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唐霖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赛隆聚智、赛博达投资、赛捷康投资、赛普洛投资、王凯、北京坤
顺、宗崇华、吴固林、卓正廉、陈征、龚为棣、尹玲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南桂、唐霖、蔡赤
农、龙治湘、肖爽、李剑峰、周蓓、刘达文、张旭进一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南桂、唐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
东赛隆聚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蔡赤农、龙治湘、肖爽、李
剑峰、周蓓、刘达文、张旭进一步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
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则公司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利润, 由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
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珠海赛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如果当年半
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存在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