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一)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权益分派以总股本 620,800,8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该方案,公司
股份总数由 620,800,887 股增加至 744,961,064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20,800,887 元变更为人民币 744,961,064 元。
(二)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经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17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1,210,104 股限制性股票。上述议案
已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744,961,064 股减少至 743,750,960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44,961,064 元变更为人民币743,750,960 元。
综上,本公司的总股本由 620,800,887 股增至 743,750,960 股,公司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620,800,887 元变更为人民币 743,750,960 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监事会等相关内容作相应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根据登记相关规定,向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事宜。
修订条款对照表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科力尔电机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科力尔电机集团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修改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20,800,887 元。 743,750,960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由
公司的董事会审议决定。
修改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新增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修改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修改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 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修改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 份总数为 6,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修改 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详见下表所列 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发起人认购
示: 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详见下表所列
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修改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份总数为 743,750,960 股,公司的股
620,800,887 股,全部为普通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743,750,960 股,
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修改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何资助。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