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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威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公告日期:2021-10-16

惠威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PDF查看PDF原文

          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并确保本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需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每一笔
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支出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由财务
总监审核,副总经理批准;支出金额高于10万且不超过1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支出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复核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月底向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

  前款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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