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及《关于新
增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前述议案及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中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亦作出
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
(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数字符号的语体转换、标点符号变化、目录
页码变更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未再逐项列示)。同时,对《公司
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原文件名称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上述修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办理《公司章程》备案、取消监事会等相
关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期限自
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二、关于新增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取消公司监事会的安排及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新增及修订了部分管理制度,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制定 否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制定 否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1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12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修订 否
13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4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6 《融资决策制度》 修订 是
17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修订 是
22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上述新增及修订的管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新增及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章程修订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有前两款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有前两款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