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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25

金龙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82        证券简称:金龙羽          公告编号:2024-012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 月 24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 118 号和成世纪名园 3A 21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有水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18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295,360,84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3%。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270,346,3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6 名,代表
股份 25,0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

  注:以上比例数据与合计数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郑有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郑有水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焕然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郑焕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陆枝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陆枝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夏斓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夏斓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李四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李四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郑康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郑康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无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丁海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丁海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彭松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彭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吴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吴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胡少丽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1,4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8%;
    是否当选:胡少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周洪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95,349,8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3%;
    是否当选:周洪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1.9463%;反
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05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持有公司 246,000,000 股股票的股东郑有水先生为公司董事、郑焕然先生的
父亲,持有公司 25,000,000 股股票的股东吴玉花女士为郑有水先生的配偶、郑焕然先生的母亲,持有公司 20,345,942 股股票的股东郑会杰先生为郑有水先生的兄长,持有公司 4,000,000 股股票的股东郑钟洲先生为郑有水先生的侄子,均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 年 1 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 年 1 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 年 1 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9,6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96%;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 年 1 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5,356,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84%;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4%;弃权 3,4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吴永富、李俊男律师出席并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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