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8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公开发行了 23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30 亿元。经
深交所“深证上[2019]408 号”文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智能转债”,债券代码“128070”。 根据有关规定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 年 7
月 8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累计可转债转股股数 88,685 股,已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
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1)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2023 年 8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累计可转债转股股数 2,669 股;因注销
部分回购股份减少 37,940 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37,940 元。因此,综合上述事项后,
公司总股本减少 35,271 股,注册资金减少 35,271 元。已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进行工
商变更登记。《2024-068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告。
202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5 年 7 月 2 日,累计可转债转股股数 2,391,559 股。因
此,公司总股本增加 2,391,559 股,注册资金增加 2,391,559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现将修订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一条为维护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 第一条为维护无锡智能自控工程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三条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经 第三条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56 万股,于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56 万
2017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
上市。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345.2136 万元。 35584.3695 万元。
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5 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6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7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8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9 新增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10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11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12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35,345.213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为 35,584.369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
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 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
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3,056 万股。 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3,056
万股。
13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删除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14 新增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