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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1 深市 伟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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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5-10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WEFLOVALVECO.,LTD.

           (青岛即墨市蓝村镇兴和路4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5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公司上市后存在因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较低而存在退市的风险。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800万股,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为25%,符合股权分布上市条件。如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隆股份”、“伟隆阀门”、“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5,100万股,本次拟发行1,700万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6,800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控股股东范庆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范庆伟、范玉隆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惠隆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庆伟、范玉隆、李会君、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有关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在本人离职后仍然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而拒绝履行有关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范庆伟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会君、迟娜娜、高峰、刘克平、郭成尼、张会亭、崔兴建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1月10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惠隆投资股权的锁定期同时延长6个月。

    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公司股份的,本人/本公司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庆伟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股份总数的 10%;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惠隆投资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公司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范玉隆承诺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锁定期延长则相应顺延,下同),本人将根据需要减持所持伟隆阀门股份,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伟隆阀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等;

    3、减持价格: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下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启动本预案。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

回购股份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

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C、若超过上述A、B项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