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66 深市 传艺科技


首页 公告 传艺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传艺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传艺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通知: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二)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高邮市凌波路 33 号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伟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150,500,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1.9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9,652,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68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4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47,9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9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847,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2929%。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82%;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8%;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1%;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954%;反对 4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95%;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5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4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8%;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1%;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954%;反对 4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195%;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5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82%;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82%;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2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3582%;反对 2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0,4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2589%;反对 4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0,49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9%;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06%;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根据投票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