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艺科技”或“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4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 A,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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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磊 余新平 梁国正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