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8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实丰文化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章程修订对照表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助。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