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6 证券简称:美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5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科研楼7栋1-6层”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安吉尔大厦五层505房”(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为准),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经中国证券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会”)证监许可[2017]265 号文核准,首次公 证监许可[2017]26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34 万股,并于 2017 人民币普通股2,534万股,并于2017年3月20日
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市。 上市。
3.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
路科研楼 7 栋 1-6 层。 安吉尔大厦五层505房。
4.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 持股数(股) 持股 出资方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 出 出资
名/名称 比例 式 姓名/ 比例 资 时间
(%) 名称 (%) 方
李苏华 51,699,200.00 80.78 净资产 式
深圳市 19.22 净资产 李苏 净 2012
深腾投 华 资 年
资发展 12,300,800.00 51,699,200.00 80.78 产 11
有限公 月
司 20
共 计 64,000,000.00 100 日
深圳 净 2012
2017 年 2 月 24 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市深 资 年
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总数为 2,534 万股。 腾投 产 11
资发 12,300,800.00 19.22 月
展有 20
限公 日
司
共 64,000,000.00 100
计
2017年2月24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
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总数为2,534万股。
6.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5,312,80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5,312,808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7.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9.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