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
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
二以上通过;因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
(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 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
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
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 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 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超过三个月。 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 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
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
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 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
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 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
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情形
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
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 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
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式出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的集中竞价或者要 当依法采取公开的集中竞价方式进行。
约的方式回购进行。
2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 股份。
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权。
3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补亏损方案; 议;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项;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 (十五)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明显并非
的事项; 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且不损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面临恶意收购且情况明显并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非紧急时,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 经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项。 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九)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日失效。
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