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7 证券简称:盐津铺子 公告编号:2025-045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事项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 5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70,000 股,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272,779,679 股减少至 272,709,679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72,779,679 元减少至 272,709,679 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对照如下:
章程修订后 章程修订前
章程修订后 章程修订前
第一条 为维护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益,
人的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70.967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77.9679
万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270.9679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277.9679 万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270.9679 万股。 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7,277.9679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章程修订后 章程修订前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转让。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章程修订后 章程修订前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券。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 及时掌握
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决权; 表决权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账簿、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