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3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2023年8月29日,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7,557,516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6.19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08,056,184.0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2,504,546.08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551,637.9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9月22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7094号《验资报告》。目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及实施主体相应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其他相关事宜。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与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达能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及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江苏美特森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雷锋支行及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南泰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智能”)、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及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支行及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0月18日,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 专户金额
号 途 (万元)
湖南泰嘉新 兴业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
1 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68030100100177595 金及偿还银 15,975.637649
份有限公司 长沙蔡锷路 行贷款项目
支行
雅达能源制 兴业银行股 新能源电源
2 品(东莞) 份有限公司 368030100100177628 及储能电源 20,112.01
有限公司 长沙蔡锷路 生产基地项
支行 目
江苏美特森 招商银行股 高速钢双金
3 切削工具有 份有限公司 731909874010110 属带锯条产 9,849.40
限公司 长沙雷锋支 线建设项目
行
湖南泰嘉智 长沙银行股 硬质合金带
4 能科技有限 份有限公司 810000256756688888 锯条产线建 9,844.21
公司 望城支行 设项目
雅达能源制 广发银行股 研发中心建
5 品(东莞) 份有限公司 9550880242292800198 设项目 3,000.00
有限公司 云浮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及平安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签署协议主体
甲方: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8030100100177595,截至2023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15,975.637649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谭杰伦、董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应当监督甲方对于专户中的募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如乙方发现甲方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丙方,此外,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依法销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与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及平安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签署协议主体
甲方一: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雅达能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蔡锷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8030100100177628,截至2023年10月18日,专户余额为20,112.0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谭杰伦、董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应当监督甲方二对于专户中的募集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如乙方发现甲方二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丙方,此外,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依法销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三)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美特森、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