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并由其向控股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嘉股份”)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控股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向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泰电子”)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3,112.01 万元的有息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达能源”)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7,557,516 股,每股价格 16.1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8,056,184.04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2,504,546.08 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551,637.96 元。
2023 年 9 月 22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7094 号《验资报告》。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孙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将与保荐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披露材料,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方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高速钢双金属带锯 12,280.50 9,849.40 9,849.40
1 智能锯切 条产线建设项目
领域 硬质合金带锯条产 11,211.13 9,844.21 9,844.21
线建设项目
先进电源 新能源电源及储能 24,183.79 20,112.01 20,112.01
2 制造领域 电源生产基地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000.00 3,000.00 3,000.00
3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18,000.00 18,000.00 15,749.54
还银行贷款
合计 68,675.42 60,805.62 58,555.16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增资的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铂泰电子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23,112.01 万元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增资的方式实施。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5 年,借款年化利率为借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可提前偿还,借款到期后,铂泰电子也可自动续期。铂泰电子除泰嘉股份和长沙荟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其他股东以本人/本企业持有铂泰电子的全部股权为铂泰电子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提供借款金额
1 新能源电源及储能电源生产基地项目 雅达能源 20,112.01 20,112.01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雅达能源 3,000.00 3,000.00
合计 23,112.01 23,112.01
上述借款金额将全部用于向雅达能源增资以实施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及签署有关文件。
(一)借款对象
公司名称: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10 月 29 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拥军路 136 号 5 栋 103 室、3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乾勋
注册资本:1,556.945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铂泰电子 63.49%股权,其他股东:上海汇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14.47%股权、张启华持有 8.43%股权、李振旭持有6.46%股权、金雷持有 5.06%股权、杨兰持有 1.65%股权、郑钢海持有 0.45%股权。
(二)增资对象
公司名称:雅达能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 年 11 月 28 日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粤海大道 215 号 1 号楼 6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乾勋
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
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铂泰电子全资子公司
五、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铂泰电子提供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对象为公司控股 63.49%股权的子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公司对其及雅达能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此外,铂泰电子除泰嘉股份和长沙荟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其他股东以本人/本企业持有铂泰电子的全部股权为铂泰电子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及负责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已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将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七、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控股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铂泰电子提供有息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控股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等文件的相关安排,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雅达能源制品(东莞)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申请等文件的相关安排。一致同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并由其向公司控股孙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借款与出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