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843 深市 泰嘉股份


首页 公告 泰嘉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

泰嘉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9

泰嘉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843      证券简称:泰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1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股份”、“公司”或“上
市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意上市公司通过控制的长沙荟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荟金”)以现金方式对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泰电子”)进行增资,取得铂泰电子增资完成后 8%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泰嘉股份通过嘉兴海容拾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容基金”)持有铂泰电子 48.08%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泰嘉股份通过海容基金和长沙荟金合计持有铂泰电子 52.23%表决权,实现对铂泰电子的控制,并将铂泰电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关于东莞市铂泰电子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第六条约定:“投资方即员工持股平台应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铂泰实
缴完毕增资款。”截至目前,本公司控制的长沙荟金已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向铂泰电子缴纳 112.04 万元投资款,剩余增资款支付期间尚未届满。

  (二)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2022 年 9 月 27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铂泰电子本次增加注册资
本,并于同日向铂泰电子核发了《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
完成后,长沙荟金直接持有铂泰电子 8%股权,泰嘉股份通过海容基金和长沙荟金合计持有铂泰电子 52.23%表决权。

  二、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1、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须继续履行因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

  2、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本次交易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增资手续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程序,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为本次交易导致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在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履行过程中,承诺各方无违反承诺的情形;
  6、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风险,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8、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3、铂泰电子已完成涉及本次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长沙荟金及其他方尚需按照本次交易相关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信息存在差异等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不存在违反协议及承诺实质性约定或内容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相关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